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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县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
公 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特确定我县2018年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现予以公告。
一、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森林、林地及距林缘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全县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每年的二月至四月底为全县的森林防火戒严期。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及冬春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四、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要严格管理。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由林业、公安等部门 (或被委托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依法处罚;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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