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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为政不为”问责办法暂行

时间:2016年02月03日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着力解决国家工作人员慢作为、不作为、不履职、不担责等“为政不为”问题,推进干部队伍作风不断好转,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为政不为”行为进行问责,必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行政、权责(岗)一致、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据相关纪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能,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作出的决策有违党内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的;违反议事决策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盲目决策的;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国有资产损失、环境污染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等待观望搞变通的;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任务、交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的;在推进工作落实的过程中履行牵头责任不力或支持配合不到位造成工作延误、失误的。

(三)对职能部门批转的县及县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议案、提案等办理不及时、不到位的;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对群众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引发不良影响的;不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惠民强农政策,主管或分管范围内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四)因管理不到位,出现群访非访、重大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各类事故(事件)的;管辖范围内出现事故、事件、案件等不及时到现场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及时认真受理涉及企业合法利益的投诉举报,以及对干扰、破坏项目建设等违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的;执行廉政纪律、规定、制度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履行监管责任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四风”、“五股歪风”问题,或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对承诺事项不兑现或兑现不到位的;主管或分管范围内出现“为政不为”等问题不认真查办,或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的;分管领域的工作人员受到停职检查以上问责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一)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集体决策意见落实工作的;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延误、失误或引发其它不良后果的;落实或协调配合工作不主动、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失误的。

(二)不按照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审批的;人为设障制肘、搭车收费、谋取私利、粗暴执法的;干扰、影响、破坏投资发展环境的。

(三)纪律松驰、作风“庸懒散”、工作“中梗阻”、办事推诿拖拉、行政效率低下、行为自由散漫、服务态度冷硬粗暴的;出现“四风”和“五股歪风”问题的。

第六条  其他需要被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根据情形,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八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属临时聘用人员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  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十条  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问责程序:

(一)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督办、通报以及有关部门移送应当实施问责的。

(二)工作督查检查、年度考核以及纪律作风明察暗访中发现明显问题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经查实应当问责的;

(五)新闻媒体曝光重大问题的。

第十二条  问责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1年内受到3人次及以上问责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停职检查及以上问责的,取消其所在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等问责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属后备干部的,调整出后备干部库。

(二)受到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到调整工作岗位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或提升职务职级;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职级相当的职务职级,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职级层次的职务职级。

(四)受到辞退问责的临时聘用人员,原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返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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