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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

时间:2016年02月03日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

第二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审批制度。一般干部向本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构申报。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由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本人向县纪委(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告。

第三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嫁等事宜,应在事前5日内报本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构审批;操办丧事来不及事前书面报告的,应先用电话形式口头报告本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构,事后5日内补报。

第四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要崇尚文明新风,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行为。在具体操办过程中,必须遵守“七禁止”规定。

(一)禁止超范围操办。除婚丧嫁娶外,不准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名义,利用升学入伍、建房乔迁、生日祝寿、调动升职、子女出生、生病住院(或病愈出院)等事由操办喜庆事宜。

(二)禁止超范围邀请。除婚丧嫁娶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不准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委托他人通知、利用网络发信息等方式邀请非亲属、管理或服务对象赴宴送礼;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组织的名义代领导干部通知和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

(三)禁止违规送收礼。不准用公款送礼;禁止收受单位和非亲属的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在宴请地设立礼柜、礼房。

(四)禁止大操大办。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在县城举办筵席规模不得超过15桌,在农村举办筵席规模不得超过20桌;不准摆放高档烟酒和菜肴;不准使用奢华车辆,严格控制租用车辆数量,最多不得超过6辆,提倡使用中巴车;不准采取分批次宴请等形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

(五)禁止扰民渲染。不准过度燃放烟花礼炮,造成扰民和环境污染;不准采取在筵席举办地点搭建彩门、悬挂横幅、架设牌匾、电子屏幕显示等形式进行渲染。

(六)禁止庸俗迷信。不准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进行有损社会公德的装扮、嬉闹等庸俗或封建迷信活动。

(七)禁止侵害国家集体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动用公车、公款、公物,占用办公场所,影响工作秩序;不准公车参与婚丧嫁娶活动;不准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第五条 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报告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提醒报告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对报告事项不具体的,应责令其重新报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操办情况应作为民主评议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在当年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上进行具体说明。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构要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遵守婚丧嫁娶相关纪律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年度核查面不低于30%。抽查核实情况,应作为单位、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向县委和县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农村(社区)党员和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村民(社区)监督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向镇纪委报告。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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